这两天,一年一度的两会召开在即,人大代表朱征再次呼吁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,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。对于这个问题,分为了2个阵营:
一是认为应该取消,因为当普通老百姓投诉无门时,跑到企事业单位或者部门去讨说法的时候,有一些执法人员会以寻衅滋事罪来威胁他们;
另一种说法是认为,不能取消。如果取消了,只是会助长地痞流氓、无赖的威风。
其实,两种立场都有自己的考量,没有严格的对错之分。
问题真正的根源在于,对于这个罪名的规定,立法并不够明确,界定比较模糊,对于相关法律的缺失,选择用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来弥补,本身就是不公平的。
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,《刑法》里明确写着:
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还记得2009年,因为三鹿奶粉事件,召集受害孩子的家长联合维权的,却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,并被判处2年半的有期徒刑。
像这种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投诉无门,一不小心还有牢狱之灾,岂不是白白蒙冤?
当然,对于去年轰动一时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,如果没有了这个罪名,那凶手就无法得到严惩。
所以,对于这些”口袋罪“,彻底取消肯定是不现实,但是可以做到更加细分,拒绝模糊立法。
因为,模糊边界一定程度上是赋予了执法司法者任意解释的权力,这也意味着把公平公正交到了别人的手上,真正受伤害的还是中间这些老实、善良的普通老百姓。
那么,我们普通人的公正到底谁来守护呢?其实,靠人不如靠己。
建议大家在合理维权的时候,先备好执法记录仪这样便携的监控设备,全程录音录像。
别以为只有执法人员可以佩戴,我们照样可以自备执法记录仪,在有纠纷时,或者被误判是故意寻衅滋事时,执法仪里面的音视频,就是最真实有效的证据。